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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鹏程:关于对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路径问题的思考 --商业模式专家讲师冯鹏程教授
2016-01-20 2401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我国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和创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迄今为止已将近30年了。从最初的一枝独秀到如今的百花齐放,30年多来,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业化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同时,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的发展也面临一系列问题。3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要想在现有基础上实现长足发展,必须着力解决十大焦点问题。中国绿色经济博客博主陈玉荣博士认为,目前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问题必须从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思考:


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定位的思考。少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与其基本的功能定位相偏离。这种偏离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挂羊头,卖狗肉”、“花瓶”、“自留地”、“眉毛胡子一把抓”、“急功近利、贪大求全”、“无本之木”。判断一个机构是否是科技企业孵化器,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具备孵化器的基本特征。国际上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大致有三种。美国的定义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经济发展的一项工具,它围绕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需求提供商业资源与服务,以加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创业成功;英国的定义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初期的指导与支持,以加速创业成功的组织;欧盟的定义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公共或私人研究团体向初创期企业提供基础性支持服务的平台,孵化器通常同时提供物理空间和商业支持服务,以加速形成新的知识型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概念最早于1984年出现在我国的官方文件中,该文件首次提出了要在我国有条件的城市试办科学园区的设想,同时提出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科学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建议。这种偏离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挂羊头,卖狗肉”。存在这种问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自身的认识趋于简单化,通常认为有了孵化场地,引进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些物业和商务服务就可以被称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这类孵化器缺乏对科技创业企业发展规律和需求的了解,也缺乏对入驻企业进行辅导和培育的能力;在这些孵化器中,科技企业的聚集效应无法有效发挥,孵化器实质上等同于科技房地产或科技企业写字楼。

二是“花瓶”、“自留地”。这类孵化器的硬件条件往往非常优良甚至是奢华的,政府对在孵企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大,在孵企业的技术水平也较高,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内容似乎面面俱到。但是,这类孵化器往往会忽视在孵企业的核心需求和发展目标,也较少关注孵化器产出企业这个核心目标。这类孵化器更多地被用来充当区域科技工作的“亮点”,供领导参观;或是借助领导重视之机,建设的一个部门“自留地”。有些领导更多地把这类孵化器作为自己升迁或出政绩的场所,致使孵化器建设务虚不务实,重外表、重排场、轻功能,重数量、轻质量。由此也造成这类孵化器中一些不良现象大量存在,如服务缺乏体系、相互割裂;管理人员忙于应付接待等事务,较少把精力投入到企业服务上;高额的投入只能靠政府补贴埋单等。



三是“胡子眉毛一把抓”。或许是急于填满孵化场地,借以平衡资金方面的投入产出;或许是自认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服务需求是一致的,总之,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这类孵化器往往把“鸡蛋、小鸡、大鸡”都放到一起,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孵化服务。这样做看起来热热闹闹,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在孵企业都不满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这些孵化器的管理者们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位认识上的模糊。

四是“急功近利、贪大求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没有认识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只是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的一种促进方式,却认为孵化器可以解决产业化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可以“包打天下”。因此,这些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也就没有系统分析供给能力和服务能力,动辄就是十几万、几十万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并集建设、招商、管理、社会服务等于一身,成为“二政府”。这些政府部门把孵化器作为当地的政绩工程,作为营利机构和招商引资的重要部门。这从内涵和外延上都将孵化器的功能和概念进行了无限扩大。



五是“无本之木”。这类孵化器片面强调服务,认为只要是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就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此类孵化器大多没有或只有比较少的孵化场地,多采用远程、虚拟等孵化手段,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物理空间是初创期企业发展最为重要的环节这一问题。

实际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功能定位的核心就是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对初创期科技企业有价值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科技企业孵化器一般应具备五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孵化场地,二是有公共服务设施,三是能提供孵化服务,四是面向特定的服务对象——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五是产出为健康成长的企业和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企业家。因此,判断一个机构是否是科技企业孵化器,不能只看机构名称中是否有“孵化器”三个字,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了这五个特征。


二、对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建设主体的思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建设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政府投资建设或孵化器自行建设、利用剩余场地兴办孵化器、由科技房地产转为孵化器、整体租赁或合作经营。无论是新建孵化器,还是现有孵化器的进一步发展,都应该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导向,利用现有的资源特点和自身的优势能力,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将来经营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国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绝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以及非营利性组织投资建设的,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建设的类型虽然各具特色,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政府投资建设,或采取资产划拨、委托管理的方式由孵化器管理团队经营使用,或由孵化器自行建设。这类孵化器的建设规模除了取决于需求因素外,更多地取决于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地方的财政能力。处于领导重视、财政状况好地区的孵化器,比如那些在国家高新区内的孵化器,建设资金充足,后续发展也有基本保障;而处于资金紧张地区,或是由科技行政部门建设的孵化器,则规模较小,而且大多只能获得一次性投入。

二是利用剩余场地兴办孵化器。由高校、科研院所或国有大企业创办的孵化器大多属于这种类型。这些孵化器投资建设主体一般将自用的剩余场地按照孵化器的要求进行分割和安排,借以吸引企业入驻。因此,这类孵化器通常就位于这些主办单位的场地内。

三是政府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或廉价土地,由孵化器或主管单位出资建设。许多孵化器在进行规模扩张时,往往会采用这种方式。这类孵化器要承受一定的债务压力,同时经营的压力也可能会使少数主管单位过分考虑入驻率、房租收入等资金平衡因素,从而忽视对入驻企业的选择。

四是由科技房地产转为孵化器。这类孵化器大多由民营企业主办,采用企业法人主体经营制度。这些民营企业要么看重孵化器的无形资产和在孵企业发展的潜在投资机会可能带来的长远利益,要么就是瞄准国家和当地政府对兴办孵化器的主体实施的现实的政策优惠。这类孵化器的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主要取决于大股东对孵化器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差异很大,甚至可以说是鱼龙混杂,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下大力气进行引导和规范。



五是整体租赁或合作经营。这类孵化器所经营场地的产权既不是政府委托,也不是自建自有,而是采用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等方式,在一定年限内,由该孵化器团队进行经营管理。这种模式要么是新办孵化器在起步阶段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要么就是孵化器在扩张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输出管理、整合资源的做法。

总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场地建设方式多种多样,各自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有利的方面,但也会为各自后来的经营管理带来不同的问题。现阶段很难评判何种方式是最好的,并且不同的投资主体、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使得孵化器各自的优势表现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是新建孵化器,还是现有孵化器的进一步发展,都应该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导向,利用现有的资源特点和自身的优势能力,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将来经营过程中的制约因素。



三、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体制的思考。我国90%以上的孵化器是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高等院校创办的,其余不到10%的孵化器则是民营资本或多元投资主体共同构建的企业。虽然有很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到兴办孵化器的热潮中,但总体上社会资本的介入还比较少,孵化器离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还有相当的差距。

国际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科技企业孵化器本质上是一个以制度性框架与中介性体系为根本特征的智能服务产业,其主要产出是各种概念的新企业和企业家。受政府资助兴建的非盈利性中介机构是国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流。同时,在国外,由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的是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公益性事业,通常在运行中也能得到政府不同形式的补贴支持。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我国的发展是政府意志和民间意志的双重体现。政府支持并通过立法体现已然成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我国实现产业化发展的前提。以火炬计划为引擎、以中央政府少量投入带动地方政府大量投入的推动孵化器发展的强有力的制度模式,在过去20年中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引导经济发展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手段之一。为了打破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借鉴国外孵化器发展的经验,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政府就开始为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建立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保障,这使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逐步享有法律地位。而且,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或者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支持和保护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也使科技企业孵化器得以有组织地为创业者提供公共、完整、制度化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科学和规范的管理。在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目标及有关政策指引下,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形成了有利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长效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当前,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从创办主体来看,我国90%以上的孵化器是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高等院校创办的,属于纯国有资产的孵化器。这些孵化器大多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资金来源或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少数还以国有企业的形态存在。其余不到10%的孵化器则是民营资本或多元投资主体共同构建的企业。从管理体制看,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管理,大多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工作人员的性质类似公务员,其收入和管理也参照主管机关的公务员执行。此类孵化器没有真正独立的财权、人事权;对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深度,则视其主管部门对孵化器重要性的认识和价值取向而定。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财力上或多或少缺乏政府的保障,在人事上依然没有自主权,在提供孵化服务的过程中也不能根据在孵企业的需求来用人、定岗、定薪,只能根据现有的人员来定工作。而且,这类事业单位体制的孵化器与政府的关系比较模糊。有的地方政府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自己的一个部门,赋予了一些行政职权,指派了一些政府的管理任务。对孵化器的考核不按其发展规律行事,过多干预孵化器的管理和运作。这就使得这些孵化器一方面不得不承担一些与孵化器业务无关的招商,甚至建设的任务,这大大分散了孵化器提供创业服务的精力,弱化了孵化器的功能;另一方面,有的孵化器没有摆脱政府机构的模式,行政色彩浓,常常用行政管理代替孵化服务,专业化服务水平较差,工作效率也有待提高。以企业体制建立的孵化器,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的孵化器,其运行机制较为灵活,并享有自主的财权和人事权,但却面临着孵化器自身商业模式中的孵化服务的定位与盈利问题。出于尽早收回投资并进一步盈利的考虑,少数这类孵化器对孵化服务的认识浅薄,没有建立起促进初创期企业成长的服务体系,偏离了定位;个别孵化器甚至以孵化器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出现了只注重出租率、靠收取房租维持等异化现象,这与孵化器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从孵化器自身的运作与管理上看,由政府创办的孵化器,大多由政府出资建设孵化场地和基础设施。这样的方式虽使经营者没有了还本付息的压力,但也缺少了发展的动力,同时地方政府赋予孵化器额外的工作也就似乎顺理成章了。有的孵化器承担这种额外的任务大大超出了自身承受能力。这样的孵化器要发展,也只有等待政府追加投入方能实现。由企业投资兴办的孵化器,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孵化器,从方向上和运行机制上值得充分肯定,但要特别注意正确把握定位和目标,防止在孵企业比例不高,服务水平难以提升等问题的出现。目前,政府引导下的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已经形成趋势,涌现出了一批适应各类创新、创业主体需要,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孵化器,体制和运作机制也得到不断创新。除了通过向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直接收入赢利外,部分发达地区的孵化器已经开始尝试采用“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通过投资参股在孵企业,利用在孵企业高速成长后的股本扩张,实现赢利和发展。在这方面,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早期曾经有过非常辉煌的案例,未来必将更上一层楼。同时也应该看到,虽然有很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到兴办孵化器的热潮中,但总体上社会资本的介入还比较少,孵化器离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还有相当的差距。从根本上说,孵化器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发展模式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如何既能充分发挥孵化器功能,又能实现孵化器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这是今后相当长一个阶段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以企业方式运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该是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一个趋势和方向,但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产权与经营权、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有关管理部门可以考虑通过成立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对孵化器进行经营管理,进行市场化运作;明确责、权、利,理顺内部和外部的关系,打造专业管理团队,对原有的管理理念、经营方式、经营效果进行改造;聘用职业经理人对孵化器实行专业化管理,用激励机制激发管理人员的从业热情,从根本上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质量。


四、对孵化器的管理团队的思考。我国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体制孵化器的管理团队;二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体制孵化器的管理团队;三是企业体制孵化器的管理团队。事业单位体制的孵化器应该建立起适者生存、能者发展、庸者淘汰的用人机制;企业体制的孵化器应该做到孵化服务的资金及人员有保障,力求使核心的孵化服务不会被削弱。团队是由具有相同劳动性质、收入来源、心理状态和生活方式的人们组成的正式群体。不同团队的利益、欲望、态度和价值观念不同,这就决定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作用性质的不同。成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不仅要维持孵化器的正常运转,承担培育科技企业及企业家的重任,而且要成为创业企业与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接的桥梁。值得欣慰的是,在探索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道路的过程中,一代又一代孵化器的领军者兢兢业业、无私奉献,贡献了他们最宝贵的年华。他们是适应时代要求的新领导者,其所具有的新视野、所创造的适应性管理引领了一个行业的发展。



管理团队的构建、管理人员的配置,特别是对领军人物的选择,是孵化器功能得以发挥、效益得以实现的关键。而孵化器管理团队的建设是由其所采用的管理体制决定的。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体制孵化器的管理团队。这种管理团队的建设一般是先由上级编办批准一些人员编制,然后派遣一名或多名主要领导,进而再“招兵买马”。管理团队人员多来自不同单位和部门,也有少数应届毕业的学生;成员通过学习、实践和相互探讨熟悉孵化器工作,提高业务水平。此类孵化器管理团队的扩张会受到编制的影响,当人员编制满编后,孵化器要么继续向上级申请扩编,要么只能招一些临聘人员。通常,这样的团队在刚开始成立的时候比较有活力,团队成员齐心协力,力争取得一个好业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团队成员的工作动力减少,工作热情降低,特别是在编人员与非在编人员在待遇、地位和保障等方面的差异,分配机制缺乏灵活性,人员又很难流动等问题的存在,慢慢地使这种管理团队变得因循守旧、安于现状、缺乏创新精神,此种情况下,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也无法得到深化和提高。

二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体制孵化器的管理团队。此种管理团队脱胎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其编制控制和分配机制相对灵活一些,而且由于实行聘任制,在编人员与非在编人员在待遇、地位和保障等方面的差异也比较小。这类孵化器往往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增加人员,但要减少不适合的人员,仍然不是那么方便。这类孵化器管理团队凝聚力和能力的体现,往往取决于政府的前期投入及其它支持;如果孵化器自身的生存压力太大,则无法吸引好员工;生存压力太小,又容易造成人浮于事、缺乏动力的局面。

三是企业体制孵化器的管理团队。企业体制孵化器虽然在管理团队建设方面可以克服事业单位体制的一些弊端,但是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压力,特别是在企业营利性价值取向的影响下,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这类孵化器往往会最大限度地降低在管理团队人员身上的支出,从而影响了管理团队人员的充实及其素质的提高,也导致了其服务水平的下降。综合分析上述三种孵化器管理团队建设模式的优缺点,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孵化器管理团队的建设应根据其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两步来考虑。



首先,事业单位体制的孵化器应该在充分考虑自身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着重在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方面寻求突破,积极减少和消除在编职工和临聘人员之间的各种差异,做到人尽其材、才尽其用;人员的配置要以不断增强活力、强化和保障服务手段和能力为目标,建立适者生存、能者发展、庸者淘汰的用人机制;并从管理体制上积极探索向企业体制过渡。

其次,企业体制的孵化器应该在功能上进行适度分离,将长线目标、短线目标进行合理分治;积极考虑和探索投资收益等长线功能,稳定和适度发展商业性短线业务,并用这两条线的收益和政府的转移支付来实现孵化服务的资金及人员保障;孵化器内部可以考虑采用不同的考核机制,力求使核心的孵化服务不会被削弱。



五、对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建设的思考。孵化器服务能力的养成有三个途径:一是自我建设,二是合作建设和养成,三是引进建设和养成。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服务能力的建设和养成方面已取得丰硕成果,一些孵化器已经在积极探索服务输出和延伸等服务内容拓展方面的问题。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是孵化器的核心业务,孵化器的服务能力是其存在的根本。国际上各种成功的孵化器实践创造了许许多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20年来,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在对国际经验引进、消化、继承、吸收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起来的。总的来说,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大致有以下一些类型:

创业辅导服务,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创业论证、商业策划等内容;管理咨询服务,包含企业诊断、管理运营、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交流培训服务,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创业论坛、导师辅导、专家咨询等内容;项目推介服务,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工程咨询、市场调研等内容;市场推广服务,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融资投资服务,包含融资策划、银企对接、融资担保、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人才引进服务,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专业孵化、技术合作、专业论坛、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基础设施服务,包含办公场地、中试场地、商务会务、后勤保障、物业服务等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数百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并不是每一家都能提供上述全部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有多有少、服务程度有深有浅,这些都是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发展中的正常现象。在孵企业的需求能否得到最大的满足,与孵化器服务能力的养成有着重要的关系。具体来说,孵化器服务能力的养成,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实现:

一是自我建设。孵化器理应具备的基础性服务、保障性服务、部分商务性服务以及渠道、信息的供给,是要靠孵化器、孵化器团队自身来供给的。这些服务内容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孵化器功能的缺失,而且这些服务内容需要有长期、频繁、稳定的供给,不能是临时性的弥补。这类服务的养成,离不开孵化器管理团队人员的不懈学习和积累。二是合作建设和养成。对于一些单靠孵化器团队自身不能完全解决的服务内容,或者是完全自身建设和养成成本太高的服务,孵化器应该考虑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加以供给。这类服务虽然重要、不可缺失,但要么是普遍性不高、个性化较强、重复性也不太强;要么建设和运行成本高、对服务团队要求专一,致使孵化器无力单独承受。因此,多渠道、多层次、多模式的合作,是孵化器这类服务养成的重要方式。三是引进建设和养成。对于新创办的孵化器,特别是一些从房地产业转型而来的孵化器来说,则可以考虑直接与周边建设较早、孵化服务水平较高的孵化器建立相应的合作关系,从这些孵化器中引进全套服务,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现创新和提升。服务的延伸就是孵化器将自身的服务能力延伸到在孵企业之外的现象。这种延伸首先是向前延伸,表现为孵化器开始关注项目源,为大学、科研院所的研究项目,甚至是大学生的创业项目提供前期预孵化,为处于正式注册企业之前的项目开发、小试、中试、商业策划等提供服务。其次是向后延伸,即孵化器为毕业企业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这种服务主要是定制物理空间、产业化所急需的人力资源组织、发展资金(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等)以及市场拓展等。第三个延伸就是将服务延伸到现代企业加速器或高新区的其他企业中。实际上,孵化器的这种服务延伸也是高新区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此举不仅可以提高高新区的资源整合能力,避免另起炉灶造成的资源浪费,同时也使孵化器在高新区服务支撑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真正得以体现。



六、对孵化器的专业化分工的思考。建设专业孵化器是孵化器进行专业化分工的一种路径,而因地制宜、发挥特色、量力而行、逐步推进是建设专业孵化器应遵循的原则。现有孵化器要实现专业化,需要在做好综合性孵化器服务的前提下,用孵化器发展的增量来实践和探索专业孵化器的建设,逐步提高专业孵化的能力和水平。从服务对象和服务手段上划分,孵化器一般可以分为综合性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其中,前者对服务对象没有特定的要求,其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也不需要提供专门的特殊安排;而后者则需要在服务对象、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特定的考虑。专业孵化器是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较为高级的阶段。专业孵化器在建立之初就明确了专业领域,其人才、设备配置上具备了专业化的基础,并通过提供专业化设备、专业化服务来吸引某一行业内的创业者;这些以专业技术服务为纽带聚集到孵化器中的企业,又会逐渐发展成覆盖全行业的产业链。实践证明,专业孵化器较之综合性孵化器拥有更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资源方面的整合能力和整合效率,孵化成功率高,投入产出比高;有利于吸引本专业范围内的优势项目,聚集本专业领域内专家的优势力量,形成本地区的特色产业集群等等。专业孵化器还可以发挥聚集效应,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而创业成本的高低对于初创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专业孵化器除了能提供综合性孵化器所能提供的一般共享服务外,还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和技术平台,减少初创企业设施的投入。另外,专业孵化器还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服务,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初创企业在技术研发、生产运作、经营管理及市场开拓等方面节省成本。因此,专业孵化器具有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效率、容易形成规模效应、加快信息传递、容易获得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等诸多优点。此外,专业孵化器对促进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产业发展等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初始阶段,全国各地无一例外地都是在建设综合性孵化器,经过一段时间后,专业孵化器的形态才开始出现,并且逐步成为孵化器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我国专业孵化器的雏形是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是专门针对大学校园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大学教师、大学生创业的需求,由大学建设的一种专业孵化器。虽然后来大学科技园的发展还考虑了企业所处阶段、技术专业特点等因素,也在服务手段和内容上有所变化和区分,但是,这种专业孵化器的确从一开始只考虑了服务对象的特点和专门化。这种主要考虑服务对象的专业孵化器还有留学生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专利孵化器、八六三孵化器等等。这类孵化器虽然在广义上可以被称为专业孵化器,但是由于它更多的着力点只是在项目和企业的引进方面,而管理团队配置、服务手段、服务方式等方面并不需要太多的适应和调整,因此,许多地方采取的是与综合性孵化器相似的管理经营方式。还有一种专业孵化器根据创业企业从事的专业技术进行分类,按具体技术内容搭建相应的技术开发、检测、信息等专业化公共技术平台,并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这种不仅考虑服务对象的区别,也在服务手段和方式上做出相应调整的孵化器是一种中级的专业孵化器。专业化分工和服务是我国孵化器发展的总体趋势,孵化器要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需要因地制宜地积极研究和探索专业化发展的途径。建设专业孵化器是孵化器进行专业化分工的一种路径,但是,孵化器的专业化分工并不等于就是建设专业孵化器。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条件差异比较大,因地制宜、发挥特色、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应该是建设专业孵化器应遵循的原则。现有的孵化器要实现专业化,需要认真研究当地的优势和条件,研究项目和企业来源的特点,研究所能提供、配置和整合的资源条件。这种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物理结构灵活,便于将孵化器做大;二是易于解决孵化场地不足的问题;三是便于分专业进行场地安排和设施配套;四是有利于建设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提高孵化器的整体管理水平。


七、对孵化器的投融资服务的思考。孵化器的投融资服务方式主要有:争取政府计划和课题的资助;积极向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及投资人推介在孵企业和项目,力求促使企业融资成功;利用政策性返还,将地方财政的奖励性资金直接返还给企业;建立孵化基金或企业互助基金,为在孵企业解决小额、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建立企业担保基金,为在孵企业融资担保;建立创业投资基金或机构,直接向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国际上的相关统计认为,创业投资在发达国家对技术创新经济作用的增量占当代技术创新经济增量的70%。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孵化器内的初创在孵企业而言,资金是其各种需求中最重要的一项。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有超过70%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能为在孵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而且,这种投融资服务在欧洲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孵化器里也十分普遍。而我国市场性的金融环境建设才刚刚起步,还非常不完善。一方面,由于小企业无法提供可以抵押和担保的有形资产,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再加上银行规避风险的需要等因素,导致小企业基本上不可能从金融机构获得债权性融资。另一方面,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还很不完备,天使投资基本上也没有发展起来,因而小企业在股权融资方面也是举步维艰。二是组织银企对接、投企对接,积极向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及投资人推介在孵企业和项目,力求促使企业融资成功。三是利用政策性返还,将地方财政的奖励性资金直接返还给企业。四是建立孵化基金或企业互助基金,为在孵企业解决小额、短期的资金周转,以解燃眉之急。五是利用自有资金和上级部门提供的资金,建立企业担保基金,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六是建立创业投资基金或机构,直接向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同时也和其它社会投资一道形成组合投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想推动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必须在下列几个方面做文章:一是确定工作目标;二是实行示范带动;三是出台扶持政策。凡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在孵化期间(一般3年)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以补助形式全部返还给孵化企业,其中20%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资金,80%返还孵化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与开发,支持孵化企业的发展。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及其孵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类科技计划,争取立项支持。对于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孵化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市财政安排一定孵化资金予以扶持。对“找、引”项目和企业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享受市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四是多方合力推动;五是建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技术支撑、孵化信息、中介服务等平台,全面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功能,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服务。全面拓宽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建立相关联的担保公司,切实解决制约科技孵化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让孵化的科技企业尽快做大做强。

作者: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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