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解析及案例分析
课程背景: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历经多次修订(如2023年修订强化性骚扰防治、就业性别歧视规制等),需普及新规内容及适用场景。 国际公约推动: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缔约国,需将国际标准融入国内实践。女性就业机会、薪酬平等、晋升障碍等问题频发。据全国妇联统计,约24.7%已婚女性曾遭遇家暴,但法律救济意识不足。MeToo运动推动下,企业及机构亟需建立合规机制。妇女权益涉及劳动法、婚姻法、反家暴法等多领域,需系统性法律知识整合。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新场景中妇女权益保护(如农村土地权益、灵活就业保障)面临挑战。
课程对象:妇联、民政、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妇女权益NGO工作者、社区调解员、企业HR与管理者、公众群体等
课程时间:3-6小时
课程大纲: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3、坚持中国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5、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章 政治权利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4、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1、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4、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3、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的行为。
4、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六章财产权益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2、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3、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5、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6、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2、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3、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6、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7、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第八章救济措施
1、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2、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3、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4、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案例分析
案例1、产假超过98天算事假?
案例2、网络服务应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消费管理
案例3、离婚藏匿孩子不可取!
案例4、婚内患病 另一方应履行扶养义务
案例5、离婚时女方精神抑郁且生活困难 判决男方给予经济帮助
案例6、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家暴妇女的“防护盾”
案例7、离婚妇女有权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利益
案例8、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案例9、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 应贯彻照顾女方原则
案例10、丈夫将大量钱款汇入第三者名下银行账户 法院判决返还原配
案例11、离婚妇女的房屋居住权应予保护
案例12、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案例13、以哺乳期女职工拒绝接受额外增加工作为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例14、女方确有证据证明男方对外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女职工与续用单位之间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16、男方父亲为儿子、儿媳购买房屋赠与资金不因男方
单方出具借款协议而转化为借贷关系
案例17、哪些红包含特殊数字具特定寓意,认定赠与不支持返还
案例18、哪些转账含特殊数字具特定寓意认定赠与不支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