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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凌峰:周凌峰:委托投票争夺公司控制权
2016-01-20 11006

委托投票争夺公司控制权

周凌峰

最近新闻报道,为避免涉嫌触犯规定,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取消委托投票权。委托投票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可能有点陌生,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则是一项基本的治理制度。什么是委托投票?代理投票制度对公司稳定性的影响是什么?代理投票制度对公司稳定性的影响是什么?代理投票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什么?代理投票制度带来了什么?下面做基本的介绍。

 

什么是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制度,也称代理投票制度,是指不能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由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理人投票制度是针对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专门设计的一条制度。通过代理投票,可以将小股东的投票权集中起来,从而有效地影响公司决策,对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进行制约。当一个股东不满意公司的经营状况,就可以通过代理投票制度来争取公司的控制权。他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投票”委托书,他只要能收集到足够多的委托投票权,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拥有相应的话语权,从而对公司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当然对那些亲自来参加股东大会进行投票并不划算的股东,代理投票制度可以使得他们有了通过合理的代理人替自己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机会。

 

代理投票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案例

代理权争夺及征集投票权在国外较普遍,如美国CA公司的一股东征集投票权,要求罢免公司CEO王嘉廉,王以牙还牙,也征集投票权,最后王以微弱优势获胜。

国内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代理权争夺事件,如2000年初“胜利股份”代理权之争。“通百惠”向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这种激烈的代理权争夺战首次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演。最终,二股东“胜邦”依靠关联持股结构,战胜了“通百惠”,牢牢掌握了新董事会的控制权。

2000年中,“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为入主“广西康达”,与原控股股东“杭州天安”、“宁波天翔”进行了多次较量。“索芙特”向中小股东发出“投票权征集报告”。2001年3月,各方协议达成,杭州方退出康达,“索芙特”正式入主,并于2001年底完成资产重组,公司经营重新走上正轨。

自1998年底“开元”成为“国际大厦”第二大股东后,与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纠纷一直未停。2001年4月25日,“河北省建投”受让“国大集团”持有的“国际大厦”28.48%股份,“开元”增持股权的愿望落空。随后“开元”接连自行召集了7次临时股东大会,再加上董事会召集的会议,至2001年底,“国际大厦”的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召开了12次之多。

从以上案例来看,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不仅仅是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而争夺控制权,而是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诉求。

 

代理投票制度对公司稳定性的影响是什么?

代理投票制度本身设计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就是股权分散。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代理投票制度是一种有效争夺公司控制的手段,可以对无效率或不尽职的经理或董事会成员进行约束和威胁的重要机制。但在中国,情况有点不一样,中国上司公司股权远没有像美国上市公司那样股权分散。上司公司是公众公司,长期趋势是股权分散,要受到政府的监管和市场的监督。

笔者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应该适时推广代理投票制度,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有关部门不必为了“维稳”,担心给公司稳定性造成影响,而限制代理投票制度的推行。实际上,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公司非常赚钱,但赚了钱,不分钱或分钱不合理,就失去本身经营的前提。我们说公司治理是公司经营的前提,这就是为什么成立公司时先要登记注册、设计公司章程、制定各种议事规则等基本的治理制度,然后才是去经营企业。所以,有关部门要把重心关注到完善公司治理和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政治环境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而“经营“是企业自己的事情。

 

代理投票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什么?

    当发生通过代理投票争夺公司控制权时,自然对公司治理结构有较大的影响。在资本市场上,通过代理投票争夺公司控制权,对无效率或不尽职的经理或董事会成员进行约束或威胁的重要机制。例如,在美国的上市公司,第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往往为5%~10%,这时候任何一个股东只要征集到超过第一大股东的投票权,就会取得各地的相对控制权,于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组董事会、经理层。当年美国通用汽车的创始人杜兰在1985年被小股东通过委托投票赶下台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马云要坚持在阿里巴巴实行合伙人制度,由合伙人控制董事会,也有考虑到代理投票制度因素的影响。

     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往往持股比例较高,小股东想要通过代理投票制度争夺公司控制权难度比较大。这时代理投票制度的玩法有所改变,争夺控制权的游戏变成在几个大股东之间的游戏,出现要么连横,要么合纵。也就是说,几个股东联合委托授权某个股东。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月2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吕泽伟、孙剑、吴海宙、徐奕签署协议,将合计23.81%股份对应的股东投票权及相关权利委托给杭州顺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行使,杭州顺成将因此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赵兵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

 

代理投票制度带来了什么?

一项制度的诞生是有自己的土壤和环境的,代理投票制度诞生在美国资本市场,初衷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的,可以将小股东的投票权集中起来,从而有效地影响公司决策,对大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进行约束和监督。但在中国上市公司,代理投票制度演绎成股东(非小股东)的之间的合纵连横,但仍有其意义。

代理投票制度,《公司法》第107条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条例: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所以,代理投票制度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行使代理投票制度,就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否则不能使用。

我们知道任何制度的使用都是有成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不要实行这个制度,要看具体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本上在一个地方,而且人数不超过50人,不像上市公司那样小股东分散在全国各地,出席小股东不来参加股东大会这种情况,因此代理投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前提不足,除非涉及公司控制权争夺,可以考虑使用代理投票制度。

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应该推广和实施代理投票制度,尽管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公司稳定性问题等,有问题也很正常。所以,不必过于担心稳定,或者为了“维稳“,而不去推广和实施代理投票制度,这就有点因噎废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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