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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淼清:男子爬上货车挑高压线
2016-01-20 2735

男子爬上货车挑高压线

  某车主石某驾驶一辆货车装运圆木。当日16时许,石某发现横跨乡村公路的10千伏高压架空裸导线过低,车辆可能无法通过,于是要求司机丁某爬上车顶,挑开电线。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石某驾车徐徐前行,导致车顶的丁某触电身亡。

  该车装满了圆木,高度超过了车顶。经测量,从地面到圆木的最高处,高度为4.58米。

  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高压电线在居民区不能低于6.5米,在非居民区不能低于5.5米,而事故发生现场的电线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在6米以上。

  在法庭上,供电公司称,架空线高度已超过规定的6米,只是货车超高,受害者试图挑高电线才导致触电死亡。

  法律分析   

  高压线不能随意挑动

  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中,第二被告供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事实是石某作为雇主,要求被雇佣人丁某在没有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挑动10千伏高压线,致使丁某触电死亡;本案中架空导线与地面净高6米以上,符合安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车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还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可知,石某超高运输圆木,在没有经过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擅自要求雇员丁某操作高压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致使丁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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