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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硕南:梁硕南老师就高温津贴问题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
2016-01-20 5946

梁硕南老师就高温津贴问题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处罚不细“高温津贴”执行或打折

 

本报邀专家解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江西将把防暑降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

  2012-07-06  新法制报

七月以来,我省持续高温,省气象台多次发布高温橙色预警。高温之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这个老话题再次被重提。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暂行了52年的防暑降温办法终于迎来了新规。与暂行办法相比,新规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为保障高温劳动保护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但新规对何为室外作业没有明确,这或许会给《办法》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障碍。同时,有专家称《办法》没明确对违法企业的具体处罚措施,将会造成执行力打折扣。

工人师傅在高温下坚持作业

  ◎ 现象

  高温津贴听说过没领到过

  七月以来,我省持续高温,省气象台多次发布高温橙色预警。持续的高温天气对于户外劳动者来说特别难熬,记者采访发现,对于高温津贴,多数受访者称没有发放。

  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在南昌市红谷中大道一建筑工地上看到,在户外工作的建筑工人正在高温中作业。正在搅拌沙土的唐师傅告诉记者:“什么高温津贴?根本就没有,不过针对高温天气,我们自己会调节上班时间,尽量错开高温时间点。”

  据介绍,该工地上的户外工人上班时间已经自行调整为早上6点到中午11点,下午14点到17点。唐师傅告诉记者,天气会越来越热,户外工作会越来越辛苦,希望老板能多体谅他们,多给他们准备一些防暑食物和药物,比如冰水、绿豆汤或者十滴水等。

  小李是一家软件公司的业务员,每天都要出门跑业务。“这么热的天,我一天起码要喝掉五六瓶冰镇矿泉水。至于高温津贴,听说过,但是还没领到过。”小李无奈地告诉记者。

  采访中,也不乏有人表示曾领取过高温津贴,但多数限于效益较好的单位。

  ◎ 新规

  适用人群扩至所有高温作业劳动者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标志着暂行了52年的防暑降温办法终于迎来了新规,与暂行办法相比,新规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为保障高温劳动保护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梁硕南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960年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办法》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单位应对高温作业者健康检查

  新《办法》对于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温度界限划定更加明晰,其中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还明确,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对此,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更加广泛和细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高温劳动者关注的热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针对有些单位以防暑降温物品充当高温津贴的情况,《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中暑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工伤保险

  炎炎夏日,长期从事室外作业,出现中暑在所难免。高温作业中暑是否算工伤?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 质疑

  未明确何为室外作业

  在外工作多久算是室外作业?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属于室外作业,但是在外跑一两个小时的业务员是否属于室外作业?梁硕南认为,《办法》只是规定了室外露天工作的时限,并未明确何为室外工作,这可能会给《办法》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障碍,有些企业可能会以此为借口规避为员工发放高温津。梁硕南告诉记者,任何法律在出台的时候都有可能会考虑不健全的地方,接下来可以期待各个地方对《办法》的完善。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华则认为,对于室外工作的定义,不能一概而论。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岗位,每个岗位又都有不同的工作性质与工作条件,法律不可能细化到非常具体的程度,这需要依靠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每个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再根据主要工作内容来确定是室内岗还是露天岗,该不该享受高温津贴。室内工作者有时需要走出去,露天工作者也不可能一直在室外,不能简单化地理解室内室外的含义,应视主要工作内容而定。

  处罚措施不明确或影响执行

  《办法》对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梁硕南告诉记者,虽然《办法》对违法企业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有一定的涉及,但还不够细致。例如,究竟企业没有按时为员工发放高温津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并没有明确。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将直接影响《办法》的有效实施,法律的执行力会大打折扣。

  梁硕南建议,各地在出台执行办法的时候应考虑这点,尽可能地细化处罚措施。

  ◎执行

  江西目前按2006年标准执行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那么我省高温劳动者可以领到多少高温津贴?

  记者日前从省人保厅劳动关系处了解到,关于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此前该厅2006年曾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目前仍按此标准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暑期时间定为7、8、9这3个月。

  企业不发高温津贴可举报

  记者获悉,企业应为高温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未发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企业强迫劳动者(或者从业禁忌人员)违反高温作业禁令劳动的,由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予以处罚;或者由安监部门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安监部门会将企业防暑降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安全信用差的企业,在银行贷款、用地审批等方面设置障碍。

  □文/记者方维芳 实习生张梦夕 □图/记者韩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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