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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勇:个人法律风险防范:签订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
2016-01-20 6736

高小姐与张先生08年相识、09年结婚。结婚前,双方商定由张先生买房、高小姐负责装修。买房后,房产证上只写了张先生一人的名字,高小姐当时也没有介意。婚后一年小孩降生,张先生在外工作,高小姐则辞职在家哺育小孩、操持家务。13年,张先生移情别恋,起诉高小姐离婚。经过两次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因属张先生婚前财产,判决归张先生所有;因高小姐无工作,小孩由张先生抚养;高小姐因没有掌握张先生隐匿财产的线索及出轨的证据,最后基本上相当于净身出户。

以上的案例在今天的社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社会分工的不同决定了大部份妻子们在家庭上要付出的多一点,这也必然地导致了妻子们在经济上的话语权的降低。婚前,女方也许在事业、能力上丝毫不比男方逊色。婚后,女方将主要的精力、时间都放在了家庭和孩子身上;男方则因为有了女方的照顾,事业上风生水起,挣钱的能力与妻子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在离婚时,女方理应得到更多的补偿。《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为夫妻双方签订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更多的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如此,不利于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或者有过错的一方的财产约定,加大了他们对婚姻破裂须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样从反方向维护了婚姻的稳定,从而从根本上保护了无过错一方,特别是女方,因为她们就不愿离婚。

以下是本律师为高小姐和张先生起草的《婚内财产协议》,如果他们事先签订过这样的协议,高小组的境遇则会好许多,也或许他们就不会离婚。

男方:张先生

女方:高小姐

男女双方于200961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愿白头偕老、相扶一生。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变故,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位于某某处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男方。该房产的房款由男方婚前支付,装修及家具、电器等费用由女方婚前支付,双方现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四、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并按月将各自的全部收入集中存放于共同账户用于生活支出和储蓄。共同账户由女方保管。

五、对于离婚的约定:1.如果一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含房产)全部归无过错一方所有,有过错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视为支付给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金。

2.因其他原因离婚按男方4成、女方6成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并白头偕老,因此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见)证机关保存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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