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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权: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与用工成本的如何降低
2016-01-20 50266
对象
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部门主管人员
目的
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 障法的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内容
《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与用工成本的如何降低 一、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难点: • 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 障法的关系: •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 当前的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 重点: •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保险立法; •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社会保险特征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障的比较: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二、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2009年制定的“五缓四减三补贴就业扶持政策延长一年,其中的“五缓四减”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相关的内容;●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内容; 农民工参保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内容;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颁发中与用人单位相关的内容;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三、医疗保险: 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修订后与职业职工相关的内容; 1、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制: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 个人自愿性商业健康保险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 1、履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统筹单位—地级以上行政区;或县(市) 2、缴费比例与个人帐户规模(个人工资收入3、8%) 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2%; 用人单位约工资总额6%,其中30%划入个人帐户 3、待遇支付:根据—国务院44号文件 1)履盖城镇用人单位和职工 2)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3)大额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均工资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均工资4倍左右 4、医疗保险合同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医院 定点药店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普通关注的一些问题“老工伤”人员的问题如何解决; 工伤认定策略 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时如何界定”? 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 6、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 7、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 8、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提供反证,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控制该风险? 9、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12、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13、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14、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5、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17、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 五、失业保险: “五缓四减三补贴”中的“三补贴”与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问题; ●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目前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与标准。 1、履盖范围: 规定企业(p71)及个人强制实行 其他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由省级政府确定 2、基金来源:失业保险费-- 单位2% 个人1% 财政补贴 基金利息—银行、国债 其他资金—滞纳金 3、保险待遇:按月—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 (双重保障) 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及抚恤金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补贴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本人补贴 4、支付条件:1)缴费满1年; 2)办理失业登记; 3)农民合同工连续工作满1年,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一次性领取 5、支付水平:满1年---5年 12个月 满5—不足10年 18个月 10年以上 24个月 注: 1)重新就业,缴费时间重计; 2)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不超过24个月 6、构成与管理 六、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理解与运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1、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比例缴纳。标准由省级决定,但不得超过1%; 2、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基金存入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按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经办机构可从基金中提取低于2%的管理费。 七、五险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管理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生育保险基金提取低于2%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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