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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战略资本运作专家-IPO上市战略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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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文:浅谈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2016-01-20 40067

       前不久,成功做了一家企业并购,发现了几个问题,在此与大家共享,也提醒需要进行并购的企业引起注意:

    众所周知,并购这种契约式转让最大的优点在于符合PE资本“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投资者可以在任一时期将自己拥有的投资项目股权限时变现,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且操作程序比IPO简单,费用也较低。据统计,在目前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下,并购已是国内PE与资本的主要退出路径。

      但是提醒注意的是,并购形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在并购过程中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由于收购太少,导致企业价值被低估,造成收益率与公开上市的收益率明显偏低,只有它的1/4到1/5。这时投资者就需要通过自身努力或中介机构的帮助,运用各种营销渠道和技术加强信息的传递,放开眼界,吸引更多的潜在购买者。

     二、由于被投资企业被收购后就不易保持独立性,企业管理层有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并购往往遭到管理层的强烈反对。另外,管理层的效用与风险投资家的目标在并购时可能存在很大冲突,管理者不会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所以投资商必须和企业家进行及时而必要的沟通,在双方利益问题上相互探讨、磋商,争取实现最大限度的“共赢”。

     三、我国许多高科技企业是从原国有企业或研究机构中诞生,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再加上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发达,产权成本过高因此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种退出渠道的运用。

        而且目前我国对PE机构缺乏法律与政策上的支持,如税负不合理,对出售企业收入税负比国外税负水平明显偏高 ;在提取风险准备金、不良资 产的计算和对投资公司的考核等方面也未能考虑PE机构的特点,没有出于培养税源的角度采用有利于其发展的标准和政策。

          对于以上的这些法律及政策问题,提请投资商在实施并购程序时必须予以注意。本人也很乐意与各位共同探讨这些问题,解决企业的决策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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