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8项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购买产品、商品。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4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审议,也不得代替其他董事进行表决。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关联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控制该交易对方的公司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由于主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原因致使公司的审议结果受到影响的人员。
第6条 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7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
第8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关联股东。
1.交易对方。
2.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与交易对方同受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由于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主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9条 公司中与交易对象有关联的员工在签署关联交易合同时只能代表一方签署。
第10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11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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