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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正: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16-01-20 1156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公司薪酬福利体系,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测科技公司总部(以下简称我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试用、管理和监督。其他各二级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适用对象:公司在册正式员工,以下人员不适用:

1、实习生、兼职人员;

2、劳动关系不在我公司的员工;

3、原单位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第五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木办法之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  职工有要求为其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查询的权利;职工有权按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本人账尸的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入所有。  

第二章 缴费方式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

1、本办法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转正之月开始扣缴。

2、本办法实施后,招聘的其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从其正式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转为正式员工之月起将其住房公积金关系转入公司。

       3、本办法实施后,招聘的其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因我公司原因不能及

时缴存,我公司按照其转正之月起进行补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1、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的,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亦由公司统一办理,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总经理工作部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2、新进公司的员工待其试用期满后方可为其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但个人缴费时间仍按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1:1的比例共同负担,全额记入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收入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武汉市有关规定执行。2010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为8%,若有调整,即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应规定适时调整,并由总经理工作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各部门。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第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十三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

3、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3、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异动管理

第十五条  新开户与调入:员工自转正当月向总经理工作部人力资源相关人员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住房公积金账号),由人力资源于每月15日前办理新开户或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封存:自员工离职之月起,公司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个人

账户封存手续。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七条  代缴说明

1、对于公司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由于员工未能按照公司《员工异动管理办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工作部递交辞职申请而使公司不能及时封存的代缴费用,公司将于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2、对于公司已离职员工,由于个人原因申请由公司为其个人代缴社会保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审批,交总经理工作部存档;期间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提前向公司支付全部费用(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交费用者,公司将予以封存。

第十八条  以上代缴情况,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纠纷。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二0一0年六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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