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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策:竞争性谈判中,响应文件可变动的范围讨论
2016-01-20 8669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在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颁布之前,这一块的项目评审是十分不规范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也比公开招标投标方式要粗制滥造的多,以竞争性谈判为例,证书过期、资质缺失、内容不做响应等问题比比皆是,就这样,也仍然不影响供应商中标。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法》仅有纲领性指导,没有实施条例,也缺乏具体操作办法,同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覆盖不到。


在这样一个半空白地带,经常会出现谈判现场,供应商现场改响应文件、传真资质文件和产品证书等事情,但要判定违规还缺乏法律依据。2013年底颁布的74号令虽说来的稍晚了些,但内容还是很具体且颇具实操价值的。例如:针对上述问题,7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这也就堵住了“供应商资质缺失后现场增补,投标产品相关证书过期重新传真”等漏洞。


另外,阁策老师觉得第三十二条允许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条款,是有利也有弊的。利在于,谈判小组可以通过谈判技巧来获得更好的技术、更优的产品等等,因此,该条款设计的出发点非常好的。但问题是,竞争性谈判项目,真正存在激烈竞争的并不多,因此,该条款带来的一个负作用是,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未对技术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谈判小组还可以通过降低技术条款要求的方式,来让供应商达到实质性响应调整之后的要求更低的技术条款的目的。


改进的办法,阁策老师觉得也很简单,加一句话: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变动不得低于原谈判文件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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