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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保障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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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苗:国企混合所有制重组中的员工安置探索
2016-01-20 4036

近日,证监会 财政部 国资委 银监会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发[2015]61号中指出:大力推进兼并重组市场化改革。全面梳理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取消审批的范围。优化兼并重组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强并购交易的灵活性。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审核流程。从以上可以看出,国企混改、资产重组是必然的趋势。

   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入非国有资本以及解散清算等关停并转方式,也包括整体上市、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化证券化行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如果方案和制度没有做好,很容易引发群体性劳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说是以上内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国企有其历史原因。根据财企[2009]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即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也就是说,只要国有企业仍为国有控股,劳动合同就继续履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根据劳动法若干问题中的说明第45条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一.国企混改、重组员工安置的途径

国企混改、重组或者破产安置的途径基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由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由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重新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还针对那些工伤以及不能解除的员工进行协商,进行托管也是值得借鉴的地方。4.帮助员工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提供工作信息,进行心理上的帮助。5.放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6.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二.企业重组中内退人员安置问题

   在《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规定》中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另外根据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企业应做好与内退人员的约定,规定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企业重组中女性三期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产假,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四.破产企业员工安置问题

    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对破产企业重组问题明确提出:即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

五.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也就说职工安置费用按照经济补偿金计算,社会保险费企业一次性缴纳。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中涉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事宜

   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如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国企改革的步伐正进一步展开,在企业混改、企业重组方面一定要做好顶层体系设计,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可操作性,才会解决职工安置过程中的短期和长期发展的矛盾,为社会和谐与法治社会的构建打下良好的基础。劳资关系的稳定决定社会稳定的重高基础,需要注重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一定随着时间换空间,领导者的决策和智慧,职工的理解和宽容,一定能解决这个问题。人力资源部门只要公司启动重组或者破产的同时,要及时介入,站在决策的的角度做好相应的安置方案,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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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新苗老师:长期研究公司结构治理、战略管控、人力资源管理、权利与领导、团队建设、劳动社会保障与法律、跨文化管理等领域。尤其擅长公有制【央企、国企、研究院(所)】企业战略规划、人才评价、人才梯队建设与培训、绩效薪酬激励、企业文化建设、劳动社会保障法律的实践教学与研究工作。为80多家大中型央企、国企提供人才评价、绩效薪酬等管理咨询项目,受训学员近四万余人。涉及烟草、电力、燃气、医药、电信、化工、航空、轨道交通、银行等30多个行业。著有《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与操作细节》等八部作品,相关人力资源杂志、报刊发表文章18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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