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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镔:(刘国镔笑谈)孔夫子的诉讼哲学
2016-01-20 43386

曾子在《大学》里曾引用孔夫子的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呼!”并继续发挥道:“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以此作为其《大学》“八目”(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也)之“诚意”篇的结尾。

《大学》一文,字字珠玑,意境深远,但是并不难读,许多语句近似白话。但是上面这段话却并不好懂,尤其作为“诚意”篇的结语,理解起来,逻辑上的弯儿不太好转。

好在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范畴,因此暂时将这位孔门少东家——曾子的微言大义按下不表。

单说孔老夫子这一句关于“讼”与“无讼”的话,对于我们今天所处的这个法治社会,实在是很有启发。

按南怀瑾先生的解释,孔老夫子这段话的大意是:

我听人打官司,和一般人的感受一样。听着原告、被告、代理律师的发言,都是各有个的理由。当听到这一边说的很有道理时,不由得站在这一边,就像这一边的当事人一样,感觉自己特别理直气壮。可反过来,听另一边说得也很有道理,于是不由得站在另一边当事人的角度,觉得很冤枉。令静下来,客观地想,必须使大家不要争讼了才好,最好都心平气和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换句话说,孔夫子希望“无讼”。

曾少东家显然同意他老师“无讼”的观点,但是,比起他的老师来,涵养毕竟差了一些,直接扔出一句:“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而且还说:“此谓知本。”

意思是说,那不合情理的一边,就不要让他再说下去了,就按大多数人共同认定的是非善恶标准(按今天说来,即是法律),判了就是了。或者说,曾少东家的意思是要对大多数人的意志有一种敬畏和尊重,这才叫“知本”。

曾少东家这种快刀斩乱麻的息诉止纷,可能很有效,但是要放在今天,是违反诉讼法的,这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陈述权了。

当然,曾少东家这句“大畏民志”,表现出极强的“法制观念”,是值得肯定的。许霆案改判,恐怕也是“大畏民志”的表现。

再回到孔老夫子的话。前半句,说的是实情。许多诉讼纠纷,道理并不是一边倒。同样的事实和法律,站在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看法和说法,内心有不同的感受。

即使在法律上一边倒,在情理上,那违法的一方也往往有值得同情的一面。

可是事情总得解决啊,孔老夫子一贯主张“仁”,于是希望“使无讼”,这是很自然的事。

今天,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每天都要面对“讼”、似乎是靠“讼”吃饭的律师,当然总是站在自己当事人的一边,在法律法规的海洋里面,寻章摘句,殚精竭虑,希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白了,就是想方设法替自己的当事人赢得诉讼。

可是,每当静下心来,也常产生孔老夫子“必也使无讼呼”的同感。

从古以来,“讼”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在《易经》里面,“讼”是不吉利的事,“终凶”,除非“利见大人”,可是,大人哪里是容易见的呀?

确实,作为当事人,争讼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时间、金钱、精力、形象、名誉,均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最终得到的,往往并不足以弥补损失。孔老夫子希望的圆满解决,谈何容易?

我们当律师的,不像法官,无权做到“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即便是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辩论、陈述权,法官有时还是可以依职权而为之的——那么,如何才能“无讼”呢?

一方面,不幸摊上诉讼,只能面对。但是律师可以更和谐、更艺术的处理诉讼。比如,尽量帮助当事人从不良情绪中走出来,减少意气用事,放弃不切实际的诉讼标的,避免过激的言辞,以更合理的方式结案,等等,往往更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每一个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应当积极预防和减少诉讼的发生。

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诉讼便是在这道防线旁边那堵布满荆棘的墙。如果我们的眼光看远一点,提前将法律这道防线纳入视野,并配合以相应的策略和行动,便可尽量不去碰那堵墙。

比如说,一个企业,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经营行为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同时对企业所有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梳理,包括各种合同及合同相关文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工作流程及方法等等,并对过程进行法律风险方面的监控,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尽可能合法,或者最大限度的规避法律风险,从而尽量远离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真正专业(这里说的“专业”,一方面是法律知识及运用,一方面是行业知识和经验,二者缺一不可)的律师(顾问)介入,效果会很好,而其成本并不高——尤其是和诉讼相比。重要的是,规范的运作,还能带来其他更多的正面影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同时,律师也拓展了更多的业务。

这方面,我和我的同行们,还应当多多体察孔夫子他老人家的心意,做更多的工作。正是:

但愿世间无疾病,哪怕架上药生尘!

(刘国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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