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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汤:信托法的起源
2016-01-20 20929

信托法的起源

    (一)“用益设计”的兴起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世界各国信托法均直接与间接地源于英国的信托法,英国信托法制则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衡平法对“用益设计”(Use)的干预与确认。可以说,“用益设计”是“信托之源”,而英国衡平法则是“信托法之母”。

    大约从13世纪起,英国流行着一种称为“Use”即“用益设计”的做法,英国信托制度即由此衍生而来。用益设计的结构是: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乙,约定由乙为丙的利益管理、处分该财产。促成这一设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英国封建法律对财产(主要是土地)转移与处分所加的限制和负担,而透过“用益设计”则能予以有效规避。比如,当时的英国法律禁止将土地捐赠于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但利用“Use”则可规避该种法律的适用,即地主将土地先转让于他人,约定由受让人替教会管理土地,将土地收益归于教会。土地既非直接让于教会,禁止将土地捐赠于教会的法律即被规避,但实际受益者仍是教会,结果与直接捐赠时相同。此外,“用益设计”还被广泛用于规避当时英国法律确立的长子继承制以及对土地变动的繁重税费等。

    但是,“用益设计”自13世纪流行以来至15世纪之前近200年期间,并不为当时英国的普通法院所承认。依据普通法,“用益设计”下的受托人完全居于财产所有人的地位,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所有权所加的限制不是法律上的,而是道德上的,受托人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良心为受益人管理财产。如果受托人不顾信义,受益人也无可奈何,得不到任何法律保护。这是因为当时的英国普通法通常情况下并不承认契约义务,因此,“用益设计”中的受益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无权向普通法院提出任何强迫受托人履行其承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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